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(do)條例(全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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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(one)章 總 則

第一(one)條 爲(for)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(want)求,加強黨内監督,規範巡視工作(do),根據《中國共産黨章程》,制定本條例。

第二條 黨的(of)中央和(and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,建立專職巡視機構,對所管理的(of)地(land)方、部門、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,實現巡視全覆蓋、全國一(one)盤棋。

開展巡視工作(do)的(of)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(do)的(of)主體責任。

第三條 巡視工作(do)以(by)馬克思列甯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(indivual)代表”重要(want)思想、科學發展觀爲(for)指導,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(want)講話精神,堅持從嚴治黨、依規治黨,落實中央巡視工作(do)方針,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(and)反腐敗鬥争,發現問題,形成震懾,推動黨的(of)先進性和(and)純潔性建設。

第四條 巡視工作(do)堅持中央統一(one)領導、分級負責;堅持實事求是(yes)、依法依規;堅持群衆路線、發揚民主。

第二章 機構和(and)人(people)員

第五條 黨的(of)中央和(and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,分别向黨中央和(and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(do)。

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(of)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,副組長一(one)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。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組長爲(for)組織實施巡視工作(do)的(of)主要(want)責任人(people)。

中央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巡視工作(do)的(of)領導。

第六條 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的(of)職責是(yes):

(一(one))貫徹黨的(of)中央委員會和(and)同級黨的(of)委員會有關決議、決定;

(二)研究提出(out)巡視工作(do)規劃、年度計劃和(and)階段任務安排;

(三)聽取巡視工作(do)彙報;

(四)研究巡視成果的(of)運用(use),分類處置,提出(out)相關意見和(and)建議;

(五)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(do)情況;

(六)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(and)監督;

(七)研究處理巡視工作(do)中的(of)其他(he)重要(want)事項。

第七條 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,爲(for)其日常辦事機構。

中央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(exist)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。
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辦公室爲(for)黨委工作(do)部門,設在(exist)同級黨的(of)紀律檢查委員會。

第八條 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辦公室的(of)職責是(yes):

(一(one))向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報告工作(do)情況,傳達貫徹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的(of)決策和(and)部署;

(二)統籌、協調、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(do);

(三)承擔政策研究、制度建設等工作(do);

(四)對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、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決定的(of)事項進行督辦;

(五)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(do)人(people)員進行培訓、考核、監督和(and)管理;

(六)辦理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交辦的(of)其他(he)事項。

第九條 黨的(of)中央和(and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,承擔巡視任務。巡視組向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(do)。

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、副組長、巡視專員和(and)其他(he)職位。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,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(do)。

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确定并授權。

第十一(one)條 巡視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(one))理想信念堅定,在(exist)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(one)緻;

(二)堅持原則,敢于(At)擔當,依法辦事,公道正派,清正廉潔;

(三)遵守黨的(of)紀律,嚴守黨的(of)秘密;

(四)熟悉黨務工作(do)和(and)相關政策法規,具有較強的(of)發現問題、溝通協調、文字綜合等能力;

(五)身體健康,能勝任工作(do)要(want)求。

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應當嚴格标準條件,對不(No)适合從事巡視工作(do)的(of)人(people)員,應當及時(hour)予以(by)調整。

巡視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。

巡視工作(do)人(people)員實行任職回避、地(land)域回避、公務回避。

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(and)内容

第十三條 中央巡視組的(of)巡視對象和(and)範圍是(yes):

(一(one)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和(and)人(people)大(big)常委會、政府、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(people)民法院、人(people)民檢察院黨組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,副省級城市黨委和(and)人(people)大(big)常委會、政府、政協黨組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;

(二)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,中央國家機關部委、人(people)民團體黨組(黨委)領導班子及其成員;

(三)中央管理的(of)國有重要(want)骨幹企業、金融企業、事業單位黨委(黨組)領導班子及其成員;

(四)中央要(want)求巡視的(of)其他(he)單位的(of)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。

第十四條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(of)巡視對象和(and)範圍是(yes):

(一(one))市(地(land)、州、盟)、縣(市、區、旗)黨委和(and)人(people)大(big)常委會、政府、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,市(地(land)、州、盟)中級人(people)民法院、人(people)民檢察院和(and)縣(市、區、旗)人(people)民法院、人(people)民檢察院黨組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;

(二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工作(do)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,政府部門、人(people)民團體黨組(黨委、黨工委)領導班子及其成員;

(三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管理的(of)國有企業、事業單位黨委(黨組)領導班子及其成員;

(四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要(want)求巡視的(of)其他(he)單位的(of)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。

第十五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《中國共産黨章程》和(and)其他(he)黨内法規,遵守黨的(of)紀律,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(and)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,着力發現以(by)下問題:

(一(one))違反政治紀律和(and)政治規矩,存在(exist)違背黨的(of)路線方針政策的(of)言行,有令不(No)行、有禁不(No)止,陽奉陰違,拉幫結派等問題;

(二)違反廉潔紀律,以(by)權謀私、貪污賄賂、腐化堕落等問題;

(三)違反組織紀律,違規用(use)人(people)、拉票賄選、買官賣官,以(by)及獨斷專行、軟弱渙散、嚴重不(No)團結等問題;

(四)違反群衆紀律、工作(do)紀律、生(born)活紀律,搞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、享樂主義和(and)奢靡之風等問題;

(五)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要(want)求了(Got it)解的(of)其他(he)問題。

第十六條 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可以(by)根據工作(do)需要(want),針對所轄地(land)方、部門、企事業單位的(of)重點人(people)、重點事、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,開展機動靈活的(of)專項巡視。

第四章 工作(do)方式和(and)權限

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(by)采取以(by)下方式開展工作(do):

(一(one))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(of)工作(do)彙報和(and)有關部門的(of)專題彙報;

(二)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(and)其他(he)幹部群衆進行個(indivual)别談話;

(三)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(and)下一(one)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問題的(of)來(Come)信、來(Come)電、來(Come)訪等;

(四)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有關事項的(of)情況;

(五)向有關知情人(people)詢問情況;

(六)調閱、複制有關文件、檔案、會議記錄等資料;

(七)召開座談會;

(八)列席被巡視地(land)區(單位)的(of)有關會議;

(九)進行民主測評、問卷調查;

(十)以(by)适當方式到(arrive)被巡視地(land)區(單位)的(of)下屬地(land)方、單位或者部門了(Got it)解情況;

(十一(one))開展專項檢查;

(十二)提請有關單位予以(by)協助;

(十三)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批準的(of)其他(he)方式。

第十八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(do),不(No)幹預被巡視地(land)區(單位)的(of)正常工作(do),不(No)履行執紀審查的(of)職責。

第十九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,對巡視工作(do)中的(of)重要(want)情況和(and)重大(big)問題及時(hour)向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請示報告。

特殊情況下,中央巡視組可以(by)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組長報告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(by)直接向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。

第二十條 巡視期間,經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批準,巡視組可以(by)将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(of)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(of)具體問題線索,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;對群衆反映強烈、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(hour)解決的(of)問題,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(out)處理建議。

第五章 工作(do)程序

第二十一(one)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,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、政法機關和(and)組織、審計、信訪等部門和(and)單位了(Got it)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(of)有關情況。

第二十二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(land)區(單位)後,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,按照規定的(of)工作(do)方式和(and)權限,開展巡視了(Got it)解工作(do)。

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(of)重要(want)問題和(and)線索,可以(by)進行深入了(Got it)解。

第二十三條巡視了(Got it)解工作(do)結束後,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,如實報告了(Got it)解的(of)重要(want)情況和(and)問題,并提出(out)處理建議。

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(exist)的(of)普遍性、傾向性問題和(and)其他(he)重大(big)問題,應當形成專題報告,分析原因,提出(out)建議。

第二十四條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應當及時(hour)聽取巡視組的(of)巡視情況彙報,研究提出(out)處理意見,報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決定。

第二十五條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應當及時(hour)聽取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,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(of)運用(use)。

第二十六條經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同意後,巡視組應當及時(hour)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分别反饋相關巡視情況,指出(out)問題,有針對性地(land)提出(out)整改意見。

根據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要(want)求,巡視組将巡視的(of)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(and)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。

第二十七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(arrive)巡視組反饋意見後,應當認真整改落實,并于(At)2個(indivual)月内将整改情況報告和(and)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組織落實情況報告,報送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辦公室。

被巡視黨組織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爲(for)落實整改工作(do)的(of)第一(one)責任人(people)。

第二十八條對巡視發現的(of)問題和(and)線索,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作(do)出(out)分類處置的(of)決定後,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(and)職責分工,按照以(by)下途徑進行移交:

(一(one))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(of)線索和(and)作(do)風方面的(of)突出(out)問題,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;

(二)對執行民主集中制、幹部選拔任用(use)等方面存在(exist)的(of)問題,移交有關組織部門;

(三)其他(he)問題移交相關單位。

第二十九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、組織部門收到(arrive)巡視移交的(of)問題或者線索後,應當及時(hour)研究提出(out)談話函詢、初核、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,并于(At)3個(indivual)月内将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辦公室。

第三十條 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(do)爲(for)幹部考核評價、選拔任用(use)的(of)重要(want)依據。

第三十一(one)條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适當方式,了(Got it)解和(and)督促被巡視地(land)區(單位)整改落實工作(do)并向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報告。

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可以(by)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(of)彙報。

第三十二條巡視進駐、反饋、整改等情況,應當以(by)适當方式公開,接受黨員、幹部和(and)人(people)民群衆監督。

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

第三十三條派出(out)巡視組的(of)黨組織和(and)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(do)的(of)領導。對領導巡視工作(do)不(No)力,發生(born)嚴重問題的(of),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(people)員的(of)責任。

第三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、審計機關、政法機關和(and)組織、信訪等部門及其他(he)有關單位,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(do)。對違反規定不(No)支持配合巡視工作(do),造成嚴重後果的(of),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(people)員的(of)責任。

第三十五條巡視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(do)紀律。巡視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視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、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;涉嫌犯罪的(of)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:

(一(one))對應當發現的(of)重要(want)問題沒有發現的(of);

(二)不(No)如實報告巡視情況,隐瞞、歪曲、捏造事實的(of);

(三)洩露巡視工作(do)秘密的(of);

(四)工作(do)中超越權限,造成不(No)良後果的(of);

(五)利用(use)巡視工作(do)的(of)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爲(for)他(he)人(people)謀取不(No)正當利益的(of);

(六)有違反巡視工作(do)紀律的(of)其他(he)行爲(for)的(of)。

第三十六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,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(do)。

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。

第三十七條被巡視地(land)區(單位)及其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視情節輕重,對該地(land)區(單位)領導班子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或者其他(he)有關責任人(people)員,給予批評教育、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;涉嫌犯罪的(of)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:

(一(one))隐瞞不(No)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(of);

(二)拒絕或者不(No)按照要(want)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(of);

(三)指使、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(people)員幹擾、阻撓巡視工作(do),或者誣告、陷害他(he)人(people)的(of);

(四)無正當理由拒不(No)糾正存在(exist)的(of)問題或者不(No)按照要(want)求整改的(of);

(五)對反映問題的(of)幹部群衆進行打擊、報複、陷害的(of);

(六)其他(he)幹擾巡視工作(do)的(of)情形。

第三十八條被巡視地(land)區(單位)的(of)幹部群衆發現巡視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爲(for)的(of),可以(by)向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(do)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,也可以(by)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、組織反映。

第七章 附 則

第三十九條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可以(by)根據本條例,結合各自實際,制定實施辦法。

第四十條 中國人(people)民解放軍和(and)中國人(people)民武裝警察部隊的(of)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(of)規定,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。

第四十一(one)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。

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。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(of)《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(do)條例(試行)》同時(hour)廢止。